LV著名水波紋商標侵害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再度判決二阿國際敗訴

台灣皮包品牌2R所屬的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姓負責人,涉嫌抄襲LV的水波紋圖案,在網購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仿冒水波紋皮包商品的民事訴訟案件,智慧財產法院於去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2R所屬公司於其皮包上使用水波紋,構成對LV商標之侵害,應賠償LV損失及登報道歉。案件上訴至二審後,智慧財產法院於8月底判決仍認定2R侵害LV水波紋商標,並命被告賠償LV相當於2R皮包平均售價200倍的金額,且應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之道歉啟事。

世界知名的精品品牌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簡稱LV)的EPI(水波紋) 圖樣(見圖) 為其註冊商標,早在1985年問世,已有30年的歷史,在台灣及全世界已使用多年,但以網拍起家之台灣皮包品牌2R卻販賣與EPI商標圖樣極為相似的水桶包及Neverfull包,LV主張2R的抄襲係侵害LV的商標權並減損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但2R卻辯稱其皮包上使用的紋路僅為外觀設計,不會使消費者混淆。

本案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於8月底做出判決,再度指出EPI(水波紋) 商標經LV長期廣泛使用及宣傳行銷,已成為著名商標,而2R皮包上的紋路不但與LV的EPI商標極為近似,款式也與LV經典的水桶包及Neverfull包款如出一轍,即便2R於皮包上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消費者還是可能發生混淆誤認。且2R還刻意以「訂製水波紋限定LOOK」、「2R訂製名牌款」等用語促銷,顯然是以仿冒的意圖將LV的EPI(水波紋)圖樣作為商標使用,且有攀附LV商譽之意圖,明顯構成侵害商標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二阿國際公司除了被判定必須賠償外,還需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先前LV對2R所屬的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姓負責人提出商標侵權的刑事告訴,但士林地檢署認為2R的水波紋僅屬外觀設計非為商標使用,且無使用的故意,竟予不起訴處分;但此等見解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判決均不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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